天下债

第28章 收到不等于同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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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月二十九,刑部把三份旧契挂上公议堂。 没有一份属于沈令仪。 都是十年前已经结案、依法可以公开的商事旧例。 第一份,只有收件印。 第二份,收件印旁写明可先放一批货,限七日,不得转押。 第三份,收件、核样、执行三印齐全,另有受益人与追索次序。 三张纸挂在同一面墙上。 谢闻简主录,刑部主事主持。程见微只提交从青灯行带回的公开规则,不接触母亲私契,也不参加程肃有罪无罪的裁断。 今日要验的不是一个人。 是一道界线。 ··· 第一份旧契来自一家药铺。 十年前,药铺收到一批赊来的药材,在柜根上盖了收件印。送货行随后拿这枚印去借银,声称药铺已经担保货款。 官断没有认。 理由很短:收件只是确认东西到了,不能证明愿替送货人还债。 第二份来自一家染坊。 染坊同意先用一批靛料,等七日内验色后付款。它确实允许商家凭这批货的应收款短借,却在旁记里写明不得转押。 后来商家转押两次,官断只认第一层。 有限同意不能长成完全授权。 第三份来自一家粮栈。 水灾时,粮栈允许官署先提粮、后核价,并明确以未来仓租作担保。三印齐全,受益与追索也写明。后来官署换了经手人,契约仍有效。 不是因为救过灾就有效。 是因为谁同意、同意什么、可以做到哪一步,事先都写了。 刑部主事让三方各自作结。 药铺案:收到,不等于同意担保。 染坊案:同意一部分,不等于可以无限转押。 粮栈案:授权完备,经手人变更不当然使契约失效。 程见微把沈氏柜根的公开结论放在第一份下面。 只有收件栏。 到这里为止,它只能站在第一类。 “除非有新的证据。”她说,“证明沈氏另作明示,或者后来依当时规则完成追认。” 她没有说永远不可能有。 也没有因为找不到缺页,就把母亲写成一定拒绝。 ··· 韩维山坐在反方席。 “三份旧契都发生在交易尚可从容留字的时候。”他说,“西郊断粮却不是。” 刑部主事问:“你主张紧急情形可以免掉授权?” “不能免。” “那主张什么?” “主张授权可以由连续行为补足。” 他把十年前公开市报、粮行出库时日和后来偿付记录并在一起。 “沈氏商号收到官署来件以后,粮没有立刻停。后来有一部分旧债权益进入其合作行。若她明知交易继续,又长期接受由此产生的利益,就可能构成追认。” 长公主府女官道:“你说的是可能。” “因为现在还缺她的内部账。” “内部账不在官府调取范围。” “所以我没有说已经证明。” 韩维山看向程见微。 “但你也不能只凭一枚青灯的规则,就否认救急结果可能反过来补足手续。” “我没有否认。”程见微说,“我只要求把补足发生在哪一天、由谁知道、接受了什么利益写出来。” “若十年前的人没有写?” “那是证据不足,不是由今日的人替他们写。” “结果确实救了两营。” “救人的结果是真。拿谁的信用去救,是另一行。” 韩维山没有再追。 他提出的是最强的一条反方路:紧急履行与事后受益,可以让不完整的同意被后来追认。 可这条路也要证据。 不能只靠“最后救了人”五个字,把中间所有人的名字吞掉。 ··· 萧承晏被要求表明东宫意见。 公议堂里许多人以为他会站在程见微一边。 他却道:“本宫支持保留结果追认的可能。” 程见微抬起眼。 萧承晏继续说:“军情、灾情与断粮时,手续可能晚于行动。若受益人事后明知并明确接受,不能因为第一日少一枚印,就把所有交易判作无效。” 韩维山道:“殿下终于肯看结果。” “本宫一直看。” “那沈氏担保便仍可能成立。” “可能。”萧承晏道,“所以查。” 他让谢闻简把东宫意见完整记下: 认可紧急交易可由事后明示追认;不认可仅凭救急结果推定特定人同意;追认须有知情、受益与明确承接三项事实。 程见微盯着那三项看了一会儿。 “明确承接”比旧例要求更严。 “这是东宫的主张,还是现行法?”她问。 “主张。” “那就别写在官断下面。” 萧承晏停了一息。 “移到反方附记。” 谢闻简照办。程见微看着那行被移走的字,没有再反驳。 ··· 午后,三份旧契摘下。 刑部形成阶段结论: 沈氏原柜根只证收件。 程肃合抄不符合当年摘录规则。 是否存在另外授权或事后追认,证据不足,继续核查。 这不是替沈令仪赢。 只是把她从一个已经替别人答应的人,重新放回尚未回答的位置。 散堂时,老书记送来度支外库的借阅簿核验结果。 程肃十年前借过《民间拒收与退件旁记》。借阅是真的,日期也与异页另封相接。 年轻御史问:“这能证明他见过青灯记号吗?” “能证明他借过载有青灯规则的册子。”程见微说,“是否翻到那一页、是否看懂、是否知道母亲用过,都还不能证明。” “那该问谁?” 程见微看向刑部狱的方向。 父亲上一次让她停手。 这一次,她不再问他母亲同没同意。 她只问一件他不能用沉默替换的问题。 “问他知不知道,收到和答应,本来就不是一回事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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